在北市內湖區一處商辦大樓工作的湯男,自今年2月11日起至3月5日間,在公司所在商辦大樓10樓女廁,持360度攝影的Insta360相機(360度全景拍攝的運動攝影機),接上自拍棒後,趁女子如廁或衣物未完全遮掩時,伸入裙襬進行偷拍。
檢警調查,被害A女三度遭偷拍,C女與J女分別兩度受害,D女則於同日下午連續遭偷拍,其他B、E、F、G、H、I女也在2月底至3月初接連被湯男盯上,全案會曝光是因湯男在女廁時,被F女在女廁內撞見,目睹他手持手機正要走出來,質問「為什麼會出現在女廁?」由於事發當下,聲音驚動其他受害女子,紛紛上前質問,並在事後公司調閱商辦大樓監視器,才知道湯男涉嫌偷拍,讓被害10名女子氣得集體報警提告。
檢警認為,湯男並在短短不到一個月內鎖定10名女子,犯行密集且模式一致,卻僅承認「有尾隨」卻否認偷拍,但檢方認為湯男已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且分別對A女等10名女子犯行,受害對象不同、時間可區分,屬於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全案偵結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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