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於今年8月23日8時10分許,前往臺中市霧峰區「霧峰聖賢宮-神農大帝廟投開票所」持選舉通知單2張(1張為罷免投票通知單、1張為公民投票通知單),分別至罷免投票領票處領取「第11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顏寬恒罷免案(區域)」選票;再至公民投票領票處領取「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選票。蔡男投完票後回家,發現手裡還拿著公投票,嚇得再度返回投開票所,結果當場被警方依涉犯公民投票法第41條罪嫌,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蔡男到案辯稱,因為公投票跟罷免投票通知單都是白色,所以不小心把罷免投票通知單投入公投票匭,「我回家才發現不小心把公投票帶回家,就趕緊帶身分證、印章、誤帶回家的公投選票返回原投開票所,並主動告知選務人員。」
檢察官查,蔡男確實主動將攜出的公投票帶回投開票所交給選務人員,因此並無違反公民投票法的主觀犯意,基於罪疑惟輕原則,難逕以該法論罪,且這件選舉的公投票跟罷免投票通知單均為白色,確實有誤認的可能,而事後查看公投票匭內,確實有罷免投票通知單,可見蔡男所言為真,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