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黃男去年6月中旬透過網路結識玟玟,2人相約到黃男家住處激戰,黃男除了偷偷錄下性愛過程外,完事又拉著玟玟到浴室沖洗,並趁玟玟不注意下,拿疑似沐浴乳罐的異物性侵,嚇得玟玟拒絕並要求黃男停止,不過黃男仍不顧對方哭喊,強壓她在洗手台侵犯。黃男完事後給了女方5百元當車費,玟玟離開後,則不甘受辱向朋友哭訴,並打電話報警提告。
全案審理時,黃男辯稱性行為為雙方合意,指當日女方突情緒驟變才中止,並強調無強迫對方。黃男律師也質疑,女方性交過程突轉變心意,恐是受自己的病史影響,且僅言語拒絕,無明確反抗,質疑玟玟指控合理性。
對此,一審法院認定黃男行為構成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徒刑;但上訴二審法官則認為證據不足,改判無罪,但全案再上訴到高院更審再逆轉。高院更審認為,黃男供詞前後矛盾,對是否在浴室發生性行為說法不一,但女網友供述一致,且離開黃男住處後即報警,情緒反應符合性侵被害人特徵,認為黃男犯行屬實,審酌他現已婚、從事服務業等情,最終依犯強制性交罪,處3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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