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林宜瑾自2009年至2024年間,歷任台南縣議員、市議員與立法委員期間,多次利用職務機會,以虛構助理人員名冊或申報不實薪資方式,詐取議會與立法院公費助理費用,16年來共計新台幣1412萬7388元。
檢方表示,林宜瑾涉詐手法包含「人頭助理」「低薪高報」與「掛名助理」等多重方式,部分掛名助理甚至根本未實際到職,另外,案中另有助理黃姓男子因偽證罪遭起訴,其服務處主任黃姓女子涉案亦被列入被告。
檢方專案小組調查1年多,發現林宜瑾雖涉案金額龐大,但於偵查期間全數繳回犯罪所得,並坦承部分犯行,最終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檢方建請法院從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