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昨(13日)行文行政院與內政部等機關,引用《災害防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由於馬太鞍溪堰塞湖現仍有大量土砂與蓄水,災害發生時造成的人命傷亡及影響範圍,遠超過地方政府負擔量能,故建請當發布黃色警戒或紅色警戒,需進行預防性或強制性疏散撤離時,行政院應派員成立前進協調所,統籌擬定並執行疏散撤離計畫。
對此,劉世芳今(14日)受訪重申,《災防法》規定,疏散撤離部分要請地方縣市政府、鄉鎮公所一起合作,目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花蓮縣政府維持一級警戒,由於颱風來襲,還請花蓮縣政府趕快依政委季連成協調事項,將疏散計畫、保全清冊弄清楚。
劉世芳強調,在這之後才能針對現在花蓮縣,尤其光復鄉地形擬定新的疏散撤離計畫。她也表示,如果有需要中央協助的地方,我們會依院長的指示,一定會全力協助及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