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香辯解,堅稱兩人結合是出於真情實意,並強調結婚登記當日,除了戶政人員外,主治醫師及護理師也在場見證。她解釋,因阿豪病情沉重,不便接待訪客,故由她代為向兩位證人傳達結婚意願,並拿著婚書請證人簽名,否認有任何不法行為。
根據法院調查確認,婚書上的兩位具名證人A與B均證實他們並未親身目睹或親耳聽到阿豪表達結為夫妻的意願。證人A坦承是聽從小香轉述「阿豪想要結婚」,便在小香遞上的結婚證書上簽名,當時證書已載明雙方姓名,可是他並未看過阿豪;簽名後也未能查證其意願;證人B則表示,他是在醫院外簽名,根本未踏入病房與當事人接觸。
法官裁決時指出,依循《民法》第982條規定,婚姻成立需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且證人必須「親自確認」雙方當事人皆有結婚意願,否則婚約便不具法律效力。由於主張婚姻有效的一方(即小香)無法提出確鑿證據,證明兩位證人親自確認當事人的結婚意願,即使現場有醫護人員和戶政人員,仍不足以滿足法律對於證人要件的嚴格要求。因此,法官裁定小香與阿豪雖已登記結婚,但婚姻關係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