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管理費還索要磁卡?法院:權利與義務相對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屋主不能只講權利而忽視自身義務。判決書指出,鍾男作為該房屋之所有權人,雖有向管委會索取電梯磁卡的權利,但前提是已履行管理費繳納義務。鍾男長期未繳費,且磁卡製作需要成本,鍾男未繳納製作費用,因此無權要求管委會提供磁卡,法官駁回其請求。
主張空屋不繳費 卻仍能出租?
此外,鍾男主張房屋為空屋,不需繳管理費,但法官指出,若能出租給他人使用,還能歸類為空屋嗎?因此認定租金損失也無理由成立。高雄地院最終判決鍾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社區管委會方面則表示,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磁卡並非無償提供,住戶需遵守規約繳費,管委會有權拒絕未繳費者使用電梯服務。
社區管理費是由全體住戶共同負擔的費用,未按時繳納可能影響自身權益,通常會有口頭或書面通知的機會;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如果欠繳管理費超過3個月,管委會有權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討論是否提起法律訴訟以強制未繳管理費的住戶遷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