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6月,年約40歲的郭姓男子和年齡相仿的陳姓女友在信義區酒吧喝酒後,由陳男開車載著陳女返家,途中行經仁愛路要上建國南路高架匝道時,與其他車輛發生擦撞。
大安分局警方獲報到場處理,肇事的郭男推說是女友開車,陳女也供稱她是駕駛,警方目測郭男有喝酒,但陳女沒有酒容,要求陳女將自車客先開到路旁,避免影響車流,陳女也照做。
豈料,被撞的駕駛指認郭男才是駕駛,警方調閱行車紀錄器,發現確實是郭男開車,同時對兩人酒測,結果郭男酒測值0.77毫克,陳女更高,酒測值為0.80亳克,因此將兩人都移送法辦。
其中陳女的部分,經台北地院審理,她會酒駕主張是應警方要求才照辦,並非是自己開車上路,但法官認為,陳女明知自己喝酒,其實可以選擇拒絕,卻為了掩飾男友而開車,因此,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及頂替罪判處她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至於郭男涉公共危險罪的案件,目前仍由法院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