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指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稽徵文書郵寄至納稅義務人的住居所,若由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受,其法律地位等同於受雇人,簽收當下便已視為住戶已收到該文書。至於管理員在簽收後是否確實交到住戶手中,或是過程中產生任何延遲,均屬於住戶與管理委員會或保全公司之間的私法契約履行問題,並不影響公權力執行送達的合法性。
許多民眾在面臨稅款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甚至面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時,常以「沒看到稅單」或「管理員沒通知」作為主張免責的理由。然而,稅務局對此明確表示,管理員有無實際將繳款書交付給住戶,並非送達效力的必然要件,因此民眾不得以管理疏失為藉口,要求取消滯納金或延長申訴期限。
為了避免因一時疏忽或信件轉送不及而導致荷包大縮水,稅務局強烈建議民眾應多加利用「約定轉帳納稅」服務。透過金融機構自動扣繳,不僅能確保稅款在期限內繳清,更能徹底解決因不在家或代收失誤所引發的後續法律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