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姜芃妤、梁碧茵、幹子昀、游秀鈴、吳慧珠先後接獲通知到場參與研討被害人,過程中姜芃妤、梁碧茵、幹子昀、吳慧珠、被告游秀鈴站立在被害人身旁、四周,王江鎮並指示被害人向諸佛下跪道歉,並由姜芃妤、梁碧茵、幹子昀、游秀鈴等人在旁以拉、扶、壓、踢方式強制被害人下跪磕頭,因而致頭臉、身體、四肢多處撞擊地板,而體力不支倒臥在地。
判決指出,吳慧珠到場後,竟先拉住被害人後衣領方式從「仕女區」拖到門口處再拖回「仕女區」,中間故意放開手讓被害人頭部、上半身撞擊地板,且出手毆打、腳踢,並與梁碧茵、姜芃妤、幹子昀、游秀鈴等人分別以拉、扶、壓、踢、頂方式,多次強制被害人下跪磕頭道歉。
其餘先後到場的被告呂莉芳、被告李宸宇、被告黃文琪、被告吳傍丹、被告李翊瑋、被告簡瑀家、被告李淵源等人,或在旁觀看、出聲附和、或至大門口處看守,避免其他人駐足觀看而給予研討被害人的人為傷害、強制犯行助力,涉案者均被法官認定有罪。
判決指出,呂莉芳、黃文琪、李宸宇、李威(李翊瑋)、簡瑀家等人,案發時均在場觀看或出言附和等而給予在場對為被害人傷害、強制行為者助力,可預見被害人恐因傷重不治死亡,但均疏未預見,逕自離開,均構成幫助犯;吳傍丹到場後見正研討被害人,及後續遭拖拉出水月草堂甩摔在馬路上,併遭毆打等情,仍在門口處負責看守,在場觀看,甚至見車輛駛近,利用身體、雨傘擋住車輛駕駛者視線方式,給予進行相關行為之人助力,而構成幫助傷害罪、幫助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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