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害人2024年7月23日被「研討」時,遭拉扯撞擊毆打身體不適體力不支無法自行站立,更無法自救,倒臥在地,王江鎮等人均逕自離開現場,弟子吳慧珠、李淵源、姜芃妤為讓被害人離開水月草堂,由李淵源以拖拉方式將被害人拖出水月草堂並甩摔在馬路上,之後拉單手方式拖到木棧板上,過程中在門口處、木棧板處。
判決指出,吳慧珠先後徒手毆打被害人頭臉部處,姜芃妤亦用雨傘刺戳被害人身體、腳踢腳部等,呂莉芳、吳傍丹均在場圍觀,或協助拿取推車方式給予吳慧珠、李淵源、姜芃妤等人傷害、強制犯行助力。李淵源、吳慧珠、姜芃妤將被害人以膠帶固定在推車上推回精舍,於2024年7月24日3時許即發現被害人意識不清,情況有異,不但沒有協助送醫或叫救護車,竟先透過梁碧茵等人轉告王江鎮,通知具醫師資格的何秉潔到場協助,給予服用自然療法小白球但無效。
判決指出,被告等人確認被害人無呼吸、心跳後,即成立群組LINE討論如何維護道場、王江鎮、師兄姐等人而對檢警說明、編造被害人可能為其自己身體健康不佳、中暑等死亡原因後拖延至當日10時15分許始叫救護車,但因被害人當時無生命跡象而未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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