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該案件發生在去年11月凌晨,陳男因懷疑女友與被害男子關係過從甚密,便開車載著女友前往台南市歸仁區能源街與對方談判,不料,陳男一到現場就從車內抽出球棒,並口出惡言進行威脅,揚言如果對方不配合簽下100萬元的本票當作賠償,就要直接砸毀對方的車輛與手機,過程中,陳男不斷撂下狠話,聲稱「三下就能把你的腳打斷」、「不簽也會想辦法讓你簽到100萬」,企圖以暴力威嚇逼迫對方就範。
然而,面對陳男的言語恫嚇,被害人始終堅持拒絕簽署本票,也不願無故挨打,陳男眼見討不到便宜,竟然當場改口,以極具侮辱性的方式要脅對方,勒令被害人必須把附近樹木周圍方圓1公尺範圍內的雜草全部吃光,並囂張挑釁「現在把草全吃了,放你走」。被害人當時因深恐自己遭受人身攻擊,只能極其屈辱地蹲在地上拔草吞食,直到默默吃了將近20至30分鐘的雜草後,陳男才同意放人。
事後,被害人氣得拿著錄影與錄音等關鍵事證向警方報案,全案隨即被台南地檢署起訴。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陳男未能以理性態度處理自身的感情糾紛,其恐嚇及強制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他人自由,更導致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不過,考量陳男在偵審期間皆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取得原諒,最終法官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及強制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同時宣告緩刑2年,期間還必須接受2場法治教育並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