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前總統馬英九因遭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自訴涉嫌洩密,首度以被告身分站上法庭,因本案所衍生的其他案件,台北地檢署已分案偵辦,並準備在馬出訪回國後對他進行偵訊。
上台演講 竟大談內幕
馬英九可能已感受到檢方的肅殺氣氛,近日多次與御用律師洪文浚、劉紀翔及吳柏宏交換意見,上個月收到法院要以被告身分傳喚他出庭的傳票後,更是密集與律師團開會商討對策,一個月內至少就4度與律師團會面,討論法庭的攻防策略。
馬英九的擔心並非沒有道理,因為他極可能因教唆黃世銘洩密案遭檢方起訴。不只本案岌岌可危,而馬到東吳大學上課,大談馬習會內幕,陸委會已向本刊證實,馬所談內容早就經政府核定為國家機密,北檢正針對此案進行深入調查,在在都使馬感受到不尋常氣氛。
法界人士分析,馬英九在校園公開談馬習會內幕,很可能是他的最新危機,因馬在今年9月26日到東吳大學演講,提及馬習會前磋商會議時說,1分鐘內就決定雙方不稱官銜,互稱先生,雙方也相互提醒要告知美方馬習會細節,及至與習近平閉門會談,馬還就「一中各表」向習表示:「我們那邊不會一中亂表,不會表到一中一台、二個中國、台灣獨立,因為這是中華民國憲法所不允許的。」
擬妥偵訊 防駭客入侵
法界人士說,馬英九這番話已把攸關國家利益的談判底線都亮了出來,也向習近平釋出極大善意,由於馬習會行前協商保密到家,連國會都無法事前監督,立委跟陸委會要求提供馬習會前相關的磋商內容,都被陸委會以國家機密為由拒絕提供,如今尚未解密,馬英九卻擅自透露協商內容,已明顯涉及洩密罪。
本刊向陸委會查證已獲得證實,針對「馬習會」前兩岸溝通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法部分,陸委會均依法辦理機密核定作業。至於馬英九日前於東吳大學講授內容,是否涉及洩密,相關人員已向地檢署遞狀,尊重檢察機關認定。
除新增的馬習會涉嫌洩密外,本月4日,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及王定宇偕同國家發展研究院原地主之子前往北檢,控告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涉嫌以市長職權變更土地,圖利元利建設,北檢也已受理調查,加上原有的8大案,偵辦馬英九的案件已累計增至10大案,每案北檢都派出強兵勇將全力偵辦。
目前領銜承辦馬案的吉組主任檢察官周士榆,每天固定與檢察長邢泰釗開會討論案情,不但早已對院方1、2審判決書的法律見解,及馬英九赴北院答辯的說法分析完畢,也擬妥偵訊馬英九的題目,為了避免駭客入侵,還比照當年查黑中心揭弊打貪官的規格,將馬案相關資料存放在另台不連上網路的電腦,以免橫生枝節。
同屬共犯 負民刑責任
至於最多人提告的大巨蛋案,共有8個案號,全都由黑金組檢察官吳曉婷偵辦,近日已傳喚多位公務員查證案情,將等馬英九回國後再傳訊他以直搗核心。
原本由特偵組簽結的富邦併北銀案,在前北銀經理黃玉炎帶著內部機密文件提告,認為合併案賤估北銀市值,明顯圖利富邦銀後,全案已指分由檢察官曾揚嶺偵辦,經重新過濾卷證,將再簽出偵辦。
在馬所涉的10案中,黃世銘洩密案將會最快發動結案。其實早在去年2月,高等法院認定黃世銘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判有罪確定,2審判決不僅將黃世銘刑期從1審的1年2個月加重為1年3個月,更在判決書中鋪陳馬與黃世銘同屬共犯結構,都是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的共犯。
只因當時馬仍是總統,具有刑事豁免權,高院合議庭才未依慣例向檢察官告發,但在判決書中已明白指出馬涉案的事證。檢方閱卷後,看出法官認定馬英九除有刑事責任外,一旦面臨柯建銘提起民事求償,馬跟黃世銘一樣,官司恐怕也會敗訴、賠錢。
原因是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時僅提到案件告一段落,但書面報告卻提到後續恐有清查資金或約談作為,馬為釐清特偵組有無監聽國會?監聽哪些對象?還要求黃世銘再到官邸說明,為此黃才下令特偵組人員重製第2份專案報告,補充「各方通話時間表」及「監聽譯文」,馬英九明顯涉及教唆洩密及違反通保法。
其次,9月4日,黃世銘應馬英九要求到行政院向時任院長江宜樺報告,並交出第3份專案報告,原本黃只想向馬報告,無奈在接獲馬致電後,即奉命拿著機密文件面報江宜樺,弔詭的是,馬在2013年8月31日晚間聽完報告後,立刻找來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祕書長羅智強到官邸討論,明知江早知案情,馬卻還要黃向江報告,除已構成教唆洩密罪,檢方對於3人當晚在官邸密商的沙盤推演過程,也重啟調查,以瞭解其中是否還有隱情。
不同看法 待說明釐清
第三,高院合議庭認為,馬及黃對於偵查中的案件,均有保密義務,黃交給馬的報告,在「後續偵查作為」中提及將再約談王金平等人,雖然黃世銘強調是漏刪報告字句,不過,特偵組檢察官在法院證稱,黃看書類超嚴謹、常退件,由此可見黃對處理行政不法案件流程非常清楚,足以證明馬英九教唆洩密的犯行明確。
第四,雖然黃世銘在審理時宣稱,當他第一次向馬報告關說案時,即使被指洩密,但洩漏的祕密已經不是祕密,外界追究後續他向馬報告的行為並未涉及不法,意即馬再口述給江宜樺等人也已非祕密,不過,檢方卻持不同看法,認為接收祕密者若將祕密洩漏或交付給其他不應知悉祕密者,仍應成立犯罪,最高法院已有相關判決意旨,馬恐難逃有罪判決。
不過,高院判決書中對馬英九不利的論述,馬委任律師吳柏宏指出這樣的認定是有疑義的,也太簡化了,與事實有點偏離,但全案仍在偵查中,將來會向檢察官說明釐清,現階段不宜對外說明。只是面對舊案重辦,新案再起,馬英九處境堪慮。
限制出境與境管的區別
犯罪嫌疑人遭「境管」,是檢察官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指示移民署入出國查驗時,得暫時將嫌疑人留置,並通知檢察官處理,本質上屬於行政處分,若境管的單位拿不出拘票,仍要放行。
至於限制出境則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依現行規定,檢察官必須先經訊問程序,一旦被認為有逃亡之虞,才能對被告限制出境。
境管在司法偵查實務上屬於較輕的措施,不同於處分較重的限制出境,但效力相當於限制當事人在第一時間離境,仍具有控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