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開發位置除了須在國家公園等區域內,還要在非都市區,且園區必須達10公頃,或投資規模須超過20億元(不含土地取得成本), 但實際上,觀光局去年底才將綠舞園區列為觀光地區,可見綠舞園區原本不但不在國家公園或風景區,面積也只有5.7公頃,業者雖宣稱投資22億元,但扣除購地的5億元成本,根本就不符促參法。
林聰賢因為用促參法大開方便門,不但讓投資 綠舞園區 (原案為海洋生態科技館)的舊團隊解套,以高價五億元轉售開發案土地給四維航運子公司,估計龜山島公司獲利近三億元退場,四維航運也順勢接下開發案,跨足觀光業。
因為縣府轉個大彎找到巧門,適用促參法,結果就是鄰近公有地或民地可由政府協調或徵收買地,投資案買售公有土地也可免去議會監督,並能獲得容積獎勵及融資優惠。諷刺的是,林聰賢還因此案招商有成,被當時的行政院副院長毛治國頒獎表揚。
此外,綠舞園區用地中另有兩筆占地共0.7公頃的農牧用地,業者遭控疑未申請變更,直接將農牧用地充當遊憩用地,建造景觀橋與池塘,並作為婚宴場地使用,縣府除涉違法發照,更悖離縣府農地農用政策。
另外原開發案的聯外道路寬度不足,縣府仍照准開發。根據非都市開發審議規範,園區的主要出入路口寬度須達28公尺,且至少須有獨立兩條聯外道路,但該園區最大出入口僅達26公尺,基地獨立聯外道出入口被其他土地阻隔,無法與公路直接相連,理應不准開發。
此外,園區的保育地大規模填土造景,加上更改水路,影響渠道灌溉農地,依照非都市開發審議規範,保育區的7成面積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園區卻容許投資業者填土造景約2公尺高,開設園區道路,形同保育區等同遊憩用地在使用,涉圖利業者。
本刊實地調查也發現,部分縣府水利地被架設莊園圍籬,業者還變更水道,水利地是否被當私人排水溝,因而影響鄰近農地排水導致無法耕種,恐已違反非都市開發審議規範、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