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元鳳曾在媒體上聲稱,他於1978年拿40多萬元在板橋購屋供父親居住,但因持香港居留證而沒有台灣身分證,遂改用鍾母名字登記,現值約1500多萬元。
但10年前,鍾元鳳離婚後搬回台灣與母弟共住,卻和弟弟發生爭執,她希望母親讓她共同登記房產遭拒,於是要求母親立書證明此屋是她出錢購買。2014年,鍾元鳳又對母親提出訴訟,卻被法官認為舉證不足,判決仍是鍾母所有。
但此舉卻讓她無家可歸,鍾母以「精神虐待」為由聲請家暴令,在前年吃年夜飯時將請警察到場,將鍾元鳳趕出家門,鍾母也將房產半賣半送給兒子。鍾母事後則稱不將房產歸還,是擔心鍾元鳳「花光」。
鍾家親屬各執一詞,也讓家中隱私搬上檯面,此案也顯示借名登記糾紛多,真正出資者必須保留完整資料,包括購買記錄、繳稅證明等種種證據方能保護自身權益,別讓多年前的土地糾紛成為懸案,也成為親友之間難解的心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