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樣的高額報酬,不少小股東無法接受,被興航欠薪的機師也不以為然。A機師說:「興航寧願支付清算人每人1000萬元的酬勞,也不願付我們幾10萬到100多萬元的工資、獎金,我們替公司打拚、賣命,結果換來這樣的下場,真的很心寒!」
一般來說,公司若要結束營業,難免與其他人或其他公司產生債權、債務關係,股東間的權利、義務也待解決,因此《公司法》規定:「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所謂清算,就是為了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而進行的程序。
公司清算須由清算人執行,並於清算期間代表公司,清算人的產生,可由全體董事、全體股東擔任,或由股東會決議選任,或由法院選派。
清算人要負責檢查公司的財產情形、製作財務報表、財產目錄。清算人的法定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剩餘財產。」而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若無法如期完成,須提出合理解釋,向法院聲請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