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羅栩亮於2011年6月間於桃園市成立「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事業項目為機械設備製造及汽機車與零件製造,資本額200萬元,但因資本額小,找不到合作廠商,於同年6月間再虛增資本額至3000萬元,並以不實文件辦理資增資。
檢調查出,羅栩亮經營兆良公司時,營業項目除汽機車材料開發外,亦有意開發醫療器材領域,並與國防大學合作鉻碳材料研發,並委由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試量產,他更自行前往捷克、斯洛伐克尋找商機,並與外商簽訂定合作意向書,但並未簽訂正式契約,當時因合作計畫需款項相當龐大,羅栩亮即以印股票對外販售方式吸金,並再將公司不實增資至1億元。
判決指出,兆良公司自設立後,均屬於長期虧損,幾乎無實際銷售額,羅栩亮與公司人員另即以不實報表美化帳冊,並在五星級飯店舉行記者會,宣稱獲國際藥廠合作,金額達170億元,找不知情名醫背書,吸金近2.5億元,宛若電影《華爾街之狼》翻版,所得款項均遭羅栩亮挪用,造成投資人重大損失,羅栩亮2015年案發後回國遭逮並收押,曾一度獲650萬元交保,但羅栩亮籌不出錢遭押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