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趙建銘案不法所得是否合併計算、股價計算基準日、未出售股票是否應納入等爭點,歷審共5種算法,二審與更一審採「共犯合併計算」,同樣認定不法所得為1億餘元,同判趙建銘7年;同採「共犯分開計算」的一審與更三審,認定的不法所得則有所不同,各為427萬元與417萬元,各判趙6年與4年。
最高法院遇有法律適用重大爭議,原本有統一法律見解的責任,此案卻一再自廢武功,不論高院怎麼算不法所得,從寬或從嚴,最高法院都不接受,搞到高院無所適從,只好破天荒委託第三公正單位鑑定犯罪所得,而創下司法史上首例。受委任的鑑定人—交大科法所所長林志潔指出,此次就犯罪所得總額是否包括投入成本進行鑑定釐清,如今結果出爐,希望能解決相關爭議。
台灣科技法學會去年10月接獲高院委託鑑定,由林志潔與台北大學會計系教授林孝倫姊妹倆共同鑑定,將來2人也可以鑑定人的身分,到法院接受交互詰問。鑑定報告6月30日寄出,合議庭將請趙建銘等4名被告及檢察官表示意見,預計7月就會傳喚趙建銘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