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認定,林英昌在火車上引爆爆裂物造成1名兒童、6名少年受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對兒童犯殺人罪等規定,加重判處此罪最高刑度20年,但二審認為,林英昌是未遂犯,依法減輕其刑,這部分從原審的20年改判為19年10個月,非法製造爆裂物部分,則判10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徒刑部分2罪合併為29年10個月。
林英昌自稱患扁桃腺癌,脖子打入鋼釘無法轉動,因此領有殘障手冊,因求職不順,生活狀況不佳,又與家人相處產生衝突而離家出走,以車為家,後來想做一件大的事及自殺,2016年7月7日於台鐵電聯車上引爆自製的炸彈,除將自己炸傷,也造成列車上其他24名乘客輕重傷。
檢察官將林英昌起訴後,一審台北地院去年審理認為,林英昌犯案時從板橋火車站搭上開往基隆的電聯車,當時為晚上9時55分左右車上滿是通勤上班族及未成年學生,列車靠近松山車站時,林英昌引爆炸彈,造成嚴重傷害,法官認為林英昌惡性重大,依殺人未遂等罪重判他30年,並繼續收押。
林英昌上訴高院後,一直強調自己有憂鬱症,最近在看守所內,晚上會聽到頭部放電嚇嚇叫的聲音,無法入睡,希望能輕判及交保,法官傳喚曾替林英昌看診的精神科醫師作證,林英昌指出,自己因癌症放射線治療傷腦,導致精神方面有疾病,遭醫生當庭打臉,醫生強調臨床醫學上沒聽過有這種說法。
二審法官認為,林英昌在火車上引爆炸彈,造成被害人受傷,其中還有不少傷者是兒童及少年,犯罪情節實屬重大,手段甚具惡性,嚴重影響社會,對於社會潛在危害性鉅大,判決指出,林英昌攻擊大眾交通工具的行為,除造成社會大眾對於搭乘日常交通工具的恐慌不安心情,更對被害人之身體、心理均造成極大損害,且至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予以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