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發生在台北市,2013年時,1名陳姓男子的父親在台北榮總過世,大體被父親再娶的大陸配偶領走,並隨即準備將大體於台北市第二殯儀館火化。陳男知悉後大為錯愕,認為該陸配不但與其家庭關係疏遠,更從未與家人探討父親的身後事,殯葬處卻仍讓陸配直接登記辦理火化。
陳男向殯葬處表示立場,要求停止大體火化。但殯葬處當時表示,除非取得法院公文,火化大體一進入申請程序就不會停止。陳男只好轉往台北地院假處分,並於火化前3日取得法院裁定,禁止陸配逕自火化父親大體。
本刊就羅女與陳男的案例詢問台北市殯葬處,殯葬處指出,目前處理大體爭議的方式,就是《台北市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家屬對遺體有任何意見,都必須依循法律途徑解決,殯葬處沒有其他規定阻止紛爭發生。
律師張宜斌指出,《台北市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只是一個自治規則,卻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還在沒有任何依據下,認定只有第一個登記的聯絡人,才具有申請殯葬設施的權利,其餘家屬如有不同意見只能興訟。這樣的自治規則不但抵觸民法規定,還罔顧人倫,造成家屬互告難以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