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因公殉職必須符合「執勤職務時已有危難事故發生、執勤職務現場是高度可能讓救災人員死亡環境、明知有生命危險仍奮不顧身」3大要件,未符合這3要件,就算是在執勤職務時喪生都屬於因公死亡。而因公殉職撫卹金最高可達2,000萬,因公死亡則只有1,400萬元。
細數殉職警消案例,就可以知道「奮不顧身」的條件有多嚴苛。國道警察陳啟瑞8月執勤戒護時,被後方板車追撞傷重不治,死時手上仍握著無線電。當時的警政署長陳國恩在公祭時,脫口說出「因公死亡」引發軒然大波,還有基層員警貼上血衣陳情,陳國恩則改口承諾爭取最優撫卹,此案仍在處理中。
2011年,即將退休的50歲李姓消防員到知本溫泉某飯店摘除虎頭蜂窩,卻在著裝時被螫傷,當場引發過敏反應失去生命跡象,昏迷19天後仍不治身亡。台東縣消防局爭取殉職撫卹,銓敘部卻認為奮勇的要件是明知現場有相當危險,仍奮不顧身進入搶救,但李員在著裝前就遭螫傷,難認定奮不顧身。
2007年,花蓮縣消防員邱逸青接獲釣客摔傷,他趕緊前往海邊救人,卻因現場照明不足,爬上消波堤時絆到梯階跌落7公尺深箱涵死亡。消防署雖依因公殉職認定,但銓敘部審核認為邱逸清是不小心摔死,不符「冒險犯難」標準,僅依因公死亡發放465萬元撫卹金,讓邱子淚訴:「爸爸死的好不值」。
警消身為第一線執勤人員,聽聞民眾有難往往奮不顧身、捨身救人,但意外發生時,官方卻連最後的哀榮和照顧都吝於給予,也讓上萬警消感到心寒,還有消防員失望的說:「穿上制服的這一天起,我就做好讓妻小領撫卹金的心理準備,但被否決的案例一件又一件,我真的不知道他們領不領的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