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善說,台灣檢方及一審地方法院為了減輕基層壓力,以及顧全「訴訟經濟」的考量下,大肆濫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檢方偵結案件後,直到進入法院審理結束,當事人都沒有出庭抗辯的機會,因為簡易判決是採「書面審理」的特別訴訟,最後法官僅會以一紙處刑書來論定當事人的生死。
張麗善也說,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的前提是,整起案件罪證確鑿與當事人認罪的前提下,但多數檢察官遇到幫助詐欺犯這種「說大不大、說小不小」的案件時,並不會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下,便逕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這樣會造成多少起冤案,我們無從得知,但不排除有司法黑數」,張麗善強調,院檢濫用簡易判決,其實已違反憲法訴訟保障權,並影響人民司法救濟,任何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應有接受審判、抗辯與對質及交互詰問的訴訟權利。
張麗善也說,當事人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有9成以上當事人會上訴到二審合議庭,要花更多時間與金錢來打官司,已經喪失所謂的「訴訟經濟」減輕基層壓力與司法程序負擔的實質目的。
張麗善說,《刑事訴訟法》449條之1項、2項,應尊重被告同意權,若被告否認犯罪或不同意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採用通常審判程序,目前會提案將其列為該項法條的但書,並發起連署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