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立法院已有立委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希望類似跟蹤、騷擾憾事不再發生,但連續2屆都僅一讀付委,至今不曾實質審議過。
第8屆立法院時,前立委潘維剛曾在2015年4月,與40位立委連署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不過,該草案經立法院院會一讀、交付內政委員會後,就不曾排入議程審議。
去年7月,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蔣萬安、徐榛蔚等人再次連署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但同樣一讀後,交付內政及衛環2委員會聯席審查,就不曾排入委員會實質審查。
據了解,對兒少、婦幼安全議題長期關注的民進黨立委李麗芬近期也打算提案,希望本屆立院能實質審查、通過立法。
根據吳志揚等人提出的草案,若無正當理由跟蹤、騷擾他人,可處3萬元以下罰鍰;若因此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更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草案也定義跟蹤、騷擾行為樣態,跟蹤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直接或間接監視、跟追或掌控被跟蹤者或其相關人的行蹤與活動;或是監視、埋伏、接近、進入被跟蹤者或相關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場所等。
騷擾則指對被騷擾者以人為干擾、警告、威脅、嘲弄或辱罵的言語或動作;要求被騷擾者與其約會、交往;寄送、留置、展示、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破壞、取走被騷擾者的財產、物品、電磁記錄;濫用被騷擾者個資、無故滯留被艘掃者的住處、學校、工作場所等。
另外,被跟蹤、騷擾者可向警方申請警告命令,禁止跟蹤、騷擾者的相關行為,警方應於接獲申請的72小時內決定是否核發,若決定核發,每次有效期限為2個月;也可向法院聲請防制令,對跟蹤、騷擾者的行為採取更積極的法定措施,包括要求騷擾者刪除相關電磁記錄等,而防制令有效期限為2年以內。
若違反警告命令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違反防制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去年11月,現代婦女基金會曾舉辦「拒絕跟蹤騷擾」研討會,現任該基金會董事長的潘維剛曾指出,2015年該會調查發現國內12.4%的年輕女學生曾遭遇跟蹤騷擾,其中又以「通訊騷擾」占77.3%最多,認為跟蹤騷擾已成性別暴力新興型態,應立法規範。當時與會的內政部長葉俊榮回應,內政部已在研議「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發部主任王秋嵐指出,希望專法能儘速排入委員會審議,上會期該基金會曾拜會過內政委員會召委,接下來也會持續安排,希望至少下會期能排入委員會審議。她也呼籲, 若民眾遇到跟蹤、騷擾案件不知如何處理,可撥打該基金會騷擾防治諮詢專線:(02)2351-2811、(02)2351-9938 ,會有專人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