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陳振豐身兼高意建設公司、國統環保工程開發公司創辦人及實際負責人,1995年間計畫興建擁恆墓園,向靈泉禪寺商借大水窟段10筆土地,供高意、國統公司在自己的土地範圍挖土、填方時借道通行。
2002年,陳振豐僱工整地與挖、填土,並大規模改變地形地貌,後向基隆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課申請建築線,並在竊占土地上興建鋼構底基的擋土牆、牆梁,再向基隆市政府請領使用執照。
2007年,陳振豐在占用的土地鋪上柏油、種植草皮、蓋警衛亭,寺方向陳索討無效,多次向基隆市政府陳情,檢方主動介入偵辦。
不過,高院審理認為,靈泉禪寺從2005年時就不願再出借土地,也沒同意造橋鋪路及被劃入擁恆園區內,院方認定陳振豐以借道竊占2千坪土地。
但檢察總長顏大和發現法院認事用法有問題,大動作提出非常上訴。首先法院判決提到,陳振豐在竊占土地上施作永久性水土保持工程的時間,是1999年4月30日,如有竊占,應當以該日期為始點。但判決卻認定竊占始點是從2004年1月道路鋪設工程算起,法官這一認定,造成陳振豐先前的竊占不算竊占,後面竊占的才被認定竊占,最高檢因此認定院方標準不一,判決理由有矛盾違法之處。
此外,顏大和認為,若以陳振豐在1999年4月30日施作水土保持工程即屬竊占來看,檢方在2011年9月底才受理提告,顯然也已超過10年追訴期,依法被告應當免訴,明顯誤用法令。
最高檢還發現,高院在準備程序時,論告檢察官又主張陳振豐在2004年1月9日申請建築線起,就是竊占行為的開始,但若基於檢察一體,高檢署檢察官應將基檢的起訴日期從2007年6月4日,變更為2004年1月9日,院方也未對陳振豐的2004年1月9日竊占犯行宣判,顯見有請求事項未予判決而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