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大和認為法官判決有3大違背法令之處,其中竊占時間明顯已超過追訴時效,應該免訴,法官卻前後認定不一,自相矛盾亂判,恐釀冤案。
由於判決出現重大爭議,竊占土地的追訴時效僅有10年,法院雖認為仍在追訴期內,但審理時卻對陳振豐竊占土地的時間點是否還在追訴時效內論述前後不一,認定犯行從9年前陳振豐鋪設水泥道路算起,但陳早在1995年就獲得靈泉寺同意合法使用,雙方後來還簽訂合約,讓陳在土地上大興土木做水土保持工程,此有基隆市政府核發的公文為憑。
加上竊占罪屬即成犯,如果認定陳振豐竊占,應從最早大興土木那刻起便已構成犯罪,後來都屬狀態延續,按理來說,陳振豐犯行應已超過追訴時效。
由於判決內容充滿矛盾,極可能釀成冤獄,陳振豐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尋求救濟,檢察總長顏大和詳閱後,也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質疑判決對陳振豐的竊占始點認定不一,攸關追訴時效是否消滅,在卸任前決定替他提起非常上訴,洋洋灑灑歸納出院方判決3大違背法令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