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令人不解的是,寺方竟然向法官證稱,僅在1995年出具一次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後來陳振豐等人都用偽造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向基隆市政府申請雜項執照。
不過,法院將該份土地使用同意書及2013年12月4日的切結書正本送交調查局鑑定,認為文件上的靈泉禪寺董事長等用印都是真的,顯示寺方從2006年還繼續同意陳振豐借用土地。明明有租約恐難構成竊占罪,寺方卻硬說是偽造,法官在判決書也未細論,背後原因耐人尋味。
法界人士說,由於竊占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屬於即成犯,雖然陳振豐後來仍繼續占用土地,但屬於狀態延續,而非行為繼續,因此,有關追訴權時效起算,仍應以陳振豐最初的竊占行為為準,追訴期亦僅有10年,包括最高法院及高院都有相關判決見解。
若依確定判決來看,陳振豐犯行不論從開挖整地或為申請建築線開始,恐怕都已超過追訴期。更何況2006年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被認定為真。
如今追訴時效是否消滅,最高法院還在審理中,但陳振豐認為遭到冤判,所以對基隆地檢署傳他要發監執行,遲遲不理,檢方已發布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