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指控洪秀柱於2017年4月3日,以國民黨主席身分在嘉義市接受記者訪問時,不實發言,指地方民眾對於黃國昌支持核食進口、支持毒品除罪化,還有配合民進黨諸多違法亂紀的言行引起民眾的痛恨、不滿,因為他很多地方都在製造社會的對立,黃國昌認為,自己是主張有條件開放核食進口,且也沒有洪秀柱所指製造對立等言行,洪秀柱已涉及誹謗罪。
2017年11月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要從一般人聽洪秀柱對黃國昌的上述言論時,是否因此對他的人格產生負面評價,如果只是黃國昌主觀的情感受到傷害,但客觀上的人格評價並沒有受到影響,則不會構成此罪,且對於施用毒品的人,到底是當作犯人還是單純病人來看待,見仁見智,屬於道德中立議題。
一審認為,並沒有「支持除罪化的人就比較低劣,反對的人就比較高尚」這樣的道德標準,所以洪秀柱說黃國昌「支持毒品除罪化」,縱使跟黃國昌內心真正想法不同,讓他感到不快,但不足以毀損黃國昌名譽,且黃國昌跟時代力量黨團從來沒有提案贊成「禁止福島等5縣市食品進口」議案,因此判洪無罪。
黃國昌上訴後,高院認為,洪秀柱關於「支持核食進口」及「支持毒品除罪化」的說法,雖均屬事實陳述,但均與公共利益有關,法官認為,黃國昌雖是主張在一定條件下開放福島等五縣市食品進口,但他行為外觀所展現者並非採取絕對「反對開放福島等五縣市食品」,洪秀柱自有相當理由確信黃國昌是採取「支持核食進口」之場,她雖沒能精確表述黃國昌的立場或意向,但仍不足以認定她的言論有故意捏造虛偽事實。
二審認為,洪秀柱被告指黃國昌「配合民進黨諸多違法亂紀的言行,當然引起民眾的痛恨、不滿,因為他很多地方都在製造社會的對立」等言論,是針對她認黃國昌「支持核食進口」、「毒品除罪化」的立場所發表的個人主觀意見、評論或批評,言論內容具有高度公益性,屬於善意發表言論的阻卻違法範圍。
判決指出,洪秀柱的言論縱未能精確表述黃國昌的立場或意向,且部分用字遣詞稍嫌聳動或誇大,但既有相當理由確信她指訴為真實,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仍未逾越善意及合理評論範圍,屬於《憲法》言論自由,駁回黃國昌的上訴,因誹謗罪不能上訴第三審,洪秀柱獲判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