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桃群)為菲籍移工索討的這筆「膳宿費」,立委陳學聖認為,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結構性問題,癥結點在於雙方皆有法理基礎。陳學聖進一步解釋,依照菲律賓輸出勞力的國際規定,雇主得免費提供菲勞膳宿,但台灣有單行法規,而菲律賓政府也同時默認台灣雇主可以向菲律賓移工每個月酌收2,500元的膳宿費用。
陳學聖認為,其嚴重性則在於,為數眾多的菲律賓藉國際移工,若得逐月返還2,500元膳宿費,初步估算,台灣政府可能需要付上一百多億元的驚人賠償金額。他強調,隨著網路中勞權意識的抬頭,此事懸而未決,終將會釀成風暴,陳學聖雙手一攤:「到時候我也不曉得怎麼解決?」
勞動部勞發署管理組長薛鑑忠則指出,根據勞基法22條規定,薪資可以部分以實物支付,也就是說,在台灣,收膳宿費合法,勞動部的建議是不超過5,000元;可是,菲國輸出勞工時的「勞動契約」,一律不准收膳宿費,這是經過菲律賓駐台辦事處驗證。但菲律賓另外一份官方驗證的「工資費用切結書」,又同意雇主收取2,500元到3,000、4,000元不等的膳宿費,根據勞動部的函釋,應該以對外國移工較有利的為準,這也是該協會為菲籍移工爭取權益的法律基礎。
可是,「勞動契約」是私法,勞工同意就可以修改啊!只要不高於「工資費用切結書」的金額(通常是2,500元),在台灣就百分之百合法,總之,要收膳宿費,必須經過勞資協調。HTC的爭議在於是否涉及偽造文書,這一點司法單位調查中,勞動部不表示意見;事實上,印尼、越南、泰國都沒這個問題,就只有菲律賓自己「一國兩制」,相當令人頭痛。
此外,針對菲律賓國際移工權利的保障活動,陳學聖表示支持依法維權,畢竟有些雇主太過於「便宜行事」,但若是以權益行使的方式,對資方進行接近敲詐、訛詐的行為,或在勞資協議上獅子大開口,則不足取,他呼籲回到完整法源依據的保障上。
但「桃群」常務理事杜光宇則表示,針對勞動部指「勞動契約」是私法契約,可以協議改變,「桃群」認為是錯的,他強調,勞動契約經過官方驗證,效力高於私法,且勞動契約是主文件,工資切結書是附件,哪有附件不能改,主文件卻可以修的道理?至於兩種菲國官方驗證的文書有矛盾,他認為應以對勞工有利者為主,也就是說,膳宿費一毛都不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