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為洲說,國民黨新竹縣提名方式是以全民調的台中模式進行,但卻經由中常會以「臨時提案」方式變更協商結論及提名制度,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及「議事規範」。
林為洲表示,他深知面臨競爭時,難免會遭遇對手抨擊、抹黑,原先為了團結勝選, 選擇不回應或提告,然而卻還是遭受中常會違法變更提名機制,及面臨被開除黨籍之處分,過去的忍讓造成他的權益受損,對於國民黨或是他本人皆是全輸的局面。
以下為林為洲答辯全文:
案由:
本人加入中國國民黨迄今,於擔任本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書記長期間,無不以本黨黨章第四條之精神「以民主建立共識,以思想結合同志,以組織 凝聚力量,以政策主導政治,以行動貫徹使命」,帶領本黨團同仁並肩作戰、力抗立院綠營多數暴力,其功過可受評斷。然地方黨部卻以媒體報導本人捍衛本黨之民主、公平、公正、公開制度為由,甚至汙衊本人如風傳媒報導「傳國民黨收科技人士4億做掉林為洲」等,並非本人所言之新聞內容,作出給予開除黨籍之處分。
中國國民黨中央紀律委員會為本黨最高違反黨紀調查、審議、執行之單位,若按地方黨部提供之事由,其新竹縣地方黨部主委在本黨縣市長中央提名協調小 組,開始進行協調之際,仍積極爭取被提名,並未請辭或請假主委乙職,且按媒體報導,公開批評本人不肖等言語,並揚言倘若本黨提名本人擔任新竹縣長候選人,將會脫黨參選到底(詳細內容如附件一),試問作為本黨最高維護黨員權益之組織,如同本黨黨章第一條之規定「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本黨)為民主的、公義的、創新的全民政黨...。」之精神,試問是否應如本黨新竹縣地方黨部考紀會一般,依照《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第五章考核紀律部分,對其祭出黨紀處分,以維護黨之聲譽、團結及貫徹本黨之黨紀。
然就本黨新竹縣黨部考紀會上報之違反黨紀內容,係為本人為維護本黨之制度及確保本黨仍持續在新竹縣執政,故以法律層面、政治層面、參選同志權益三 部分進行回應,首先,就法律層面而言,本黨於去年10月11日通過「107年直轄市長暨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提名特別辦法」,其中就已明定「對於擬競選連任的縣市長,得經中央提名審核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中常會核定徵召,若有兩名以上適當人選的選區,若經協調而無法產生提名人選時,則依公職提名辦法規定辦理」。且去年12月21日,媒體報導「國民黨中常會昨天通過二○一八縣市長選舉第一梯次提名名單,黨主席吳敦義裁示,尚未提名的縣市若協調不成進入初選,初選提名將採『全民調』方式決定,不再辦理『黨員投票』;黨中央並明確表態,不僅明年縣市長,未來總統及立委選舉初選提名,也將採全民調」,上述之內容已清楚揭露本黨非執政縣市,若兩組人馬以上參選,既以全民調方式進行產生。
且針對全民調的方式、新竹縣是否採取全民調,按媒體報導(所有報導整理自附件二)本黨主席在今年1月10日曾公開表示「不能隨便改變公平、公開、公正的初選全民調機制,「恐怕不能不走」,由各參選人各選一家民調公司、國民黨 選一家,之後進行整合,由民調高的人獲得提名,比較公道」及2月3日「中國國民黨新竹縣長的人選還未定案,國民黨主席吳敦義今天受訪表示,後續將規劃以全民調方式進行初選,提出最合適人選。」
另依據本黨通過之「107 年直轄市長暨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提名特別辦法」, 新竹縣長候選人歷經三次協調後,以有意願參加上述之全民調參選者勾選二間民調機構並簽署協商結論,如媒體今年5月8日報導「國民黨新竹縣長人選歷經兩次協調仍難產,今天上午三度協調新竹縣長提名,敲定將採非正式初選全民調方式的台中模式,決定最後提名人選,民調預定在本月下旬執行」。綜合上述,本黨新竹縣的提名方式,是以全民調的台中模式進行產生,然卻經由中常會以「臨時提案」方式變更協商結論及提名制度,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及「議事規範」。
依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25 號解釋所宣示之信賴保護原則,法規公布實施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大法官釋字第577號解釋應制定過度條款以維信賴保護原則:「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原則上不得適用,是謂法律適用上之不溯既往原則。」按此兩項釋憲之內容,至今年5月30日前,按本黨制定之提名辦法、黨主席之定調及公開發言與本人親自參與協商及確認簽字,均以全民調初選做為提名機制,故本黨中常會所作之決議,以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另若經由合乎程序提出之修正辦法案,就算通過其修正版本,也應由下一次提名作業方能進行,否則違反法律適用上之不溯既往原則。
此外,本黨5月30日中常會議上,由14位中常委以「臨時提案」之方式,撤銷依照特別辦法執行後之協商結論,及更改本黨提名縣市長之模式。按黨章規 定,本黨議事程序為依據「議事規則」,而臨時提案屬於動議之一環,倘若要修 改特別提名辦法,理應提出「修正案」,仍未經由議事程序逕為變動,係為不法。綜上,本黨中常會此次變更提名制度,以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及「議事規範」,故其決議當然無效。
其次,在政治層面上,也就是攸關本黨的存在及永續發展。政黨存在意義之 一,係為拔擢優秀人才,以角逐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本黨歷經兩次大選挫敗,如 何引入新水以達永續發展,其建立甄選人才之制度尤為重要。倘若制度公平、公正、公開,並輔以民主之程序,讓有志從政之士,得心無罣礙、有所依歸,亦符合民眾期待本黨轉型改革,從剛性走向由下而上之基層參與,方可藉此吸納更多優秀人才加入,與本黨持續往前。
而甄選人才之制度的永續推行比建立還來得更加重要,倘若制度因人設事或突發性的更改,對於有志投入本黨的青年才俊,恐會心生恐懼、猶豫不前,原因 很簡單,沒有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遊戲規則,任誰都會懼怕因黑箱、人為因素、資源等而被迫無法參與爭取公職之機會。在現任公職人員方面(如立法委員) 甚至明年總統大選人選,若按先前媒體報導,都將會採行全民調的提名機制進行,然而此次卻可經由中常會隨意更改,產生不穩定性及先例,將造成本黨從政同志惶恐不安,如此將不利本黨同志團結,更遑論重返執政。爰此,本黨新竹縣長提名作業變更案例一開,將造成外界、黨內諸多抨擊、責罵、猜忌等不良影響,故急需捍衛本黨提名之制度。
最後,從參選者的權益層面來看,按照原先制定的提名制度,所投入的時間、 人力等,若無正當性理由,對參與競爭者相當不公平,舉例來說,參選者因黨中央變更提名作業,對於支持者如何進行解釋,係為一大難題,倘若解釋不對或無法接受,對於本黨可能就產生喪失支持者的情況。再以本人為例,深知面臨競爭 場面時,難免會遭遇對手抨擊、抹黑,如說本人非客籍(雖然本人母親為客籍)、地方人緣不好、藍皮綠骨,甚至汙衊本人不忠不肖等,原先為了本黨之團結勝選,選擇不給予回應或提告,然而卻還是遭受中常會違法變更提名機制,及面臨被開 除黨籍之處分,過去的忍讓造成了本人之權益受損,對於黨或是本人皆是全輸之局面。
有鑑於此,綜合上述之三個層面,為了維護本黨的提名制度、為了守住本黨 持續在新竹縣執政,依照本人先前公開承諾自行邀請公平、公正、公開的民調公 司進行民調之結果,皆以本人參選為最高之勝利方式,進而才宣布參選新竹縣長到底。無論結果如何,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治人物,都必須欣然接受,但本人在爭取提名的過程,到底錯在哪邊?本人認為人民心中自有公斷,也深信諸位看完陳述後,必會作出符合公平、公正的評斷與相關處置,以捍衛本黨之精神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