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今(25日)洪榮宏再度發表聲明,指「加拿大的中文版協議書內容清表示清楚寫著:『離婚協議日期自2013年8月29日生效』(這份協議書,陳施羽女士手上應該也有一份,如果陳施羽女士還想不起來的話,我很樂意發一份給她。)」
「至於前幾天陳施羽女士回覆她自己版本的說詞與表述,我也不想要再深入探究,我只期盼陳施羽女士,不要再直接或間接的對外界陳述,發表或出版跟我有關的任何話題與字眼。在這𥚃,我感謝陳施羽女士為孩子的付出,也祝福她的新家庭美滿蒙恩!」
對此陳施羽透過經紀公司表示:「盼整件事圓滿落幕。」
洪榮宏聲明全文如下:
當年幫我們擬訂加拿大英文版離婚協議書的律師:加拿大BC省家庭法律師,賴律師針對Separation Agreement的說明:「在加拿大,雙方辦離婚前的協議書,它們通常被稱為"separation agreement",至於"Divorce Agreement"這個名詞在加拿大是比較少用到的。 所以在加拿大BC省"separation agreement"在中文可以代表離婚協議書的意思。至於美國,澳洲或英國,各個國家甚至各洲或省的名稱用法都會不同,都有它們自己慣用的名稱用法。」 以上是加拿大賴律師的說明。
我上次提出聲明的主要用意,是要鄭重聲明兩點:
1)我離婚是有給陳施羽女士兩棟房子,有給孩子錢,有負起供應小孩教育與生活的責任。
2)我們實質上的婚姻關係,確實是在2013年8月29日在加拿大的家中,雙方在友人見證下個別仔細閱讀草擬的中文離婚書上的內容後,雙方親自簽字同意離婚,並且正式結束實質上的婚姻關係,加拿大的中文版協議書內容清楚寫著:「離婚協議日期自2013年8月29日生效」(這份協議書,陳施羽女士手上應該也有一份,如果陳施羽女士還想不起來的話,我很樂意發一份給她。)
至於前幾天陳施羽女士回覆她自己版本的說詞與表述,我也不想要再深入探究,我只期盼陳施羽女士,不要再直接或間接的對外界陳述,發表或出版跟我有關的任何話題與字眼。
在這裡,我感謝陳施羽女士為孩子的付出,也祝福她的新家庭美滿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