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會今天舉辦研討會,其中一場恰好也針對毒品議題邀請學者專家參與討論,與會的檢察官林達認為,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基本上,並無太多專業,本質上跟殺人槍砲是一樣的,頂多只是術語,這些問題對法官而言,其實很容易了解。
林達認為,設置毒品法庭是為了配合多元處遇措施而特別設計的程序法,包含轉向程序、評估分流、再犯併審、處遇監督及救濟,如果只有增加多元處遇措施,卻沒有增加相應配套的毒品程序法,等於把多元處遇轉接在普通刑事訴訟程序上,顯得格格不入,屆時恐徒勞無功。
林達建議,毒品多元處遇程序應有法官參與角色,例如採美國毒品法庭,即由法官強勢介入,不能只依賴檢察官辦案,因為隨著成癮醫學發展,我國施用毒品犯從「犯人」概念演進為「病犯」,並發展出戒癮治療,並由檢察官多以緩起訴處分,一旦欠缺法官參與,將導致實務運作成效有限。
林達分析,關鍵在於毒品多元處遇的主要對象是毒品成癮犯,這些人與一般刑事犯有極大差異,他認為反覆再犯是成癮行為的病理現象,一罪一罰原則在此應該調整;其次,成癮治療需要可彈性升降、快速即時回應及簡化流程的多元處遇措施,或繁複書面審理或判決,恐已無法切合吸毒者的需求。
林達也提到,美國毒品法庭最後還會舉辦類似畢業典禮,成功戒毒的成癮者甚至要邀請至親好友參與,藉此不但可穩定吸毒者的社會支持系統,另外還會請吸毒者在畢業典禮中進行畢業心得分享,闡述人生故事與心路歷程,鼓勵其他個案戒癮。
此外,順利畢業的吸毒者還會受毒品法庭處遇團隊邀請,加入校友顧問委員會,未來作為成功戒毒的學長姊,還會回到毒品法庭為其他個案分享戒毒經驗,以及協助個案管理師的輔導面談工作,達到重返社會目的及維繫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