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過去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若對法律見解不一,例如陳水扁案、林益世案有無貪汙認定,會採「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務說」,或透過最高法院決議機制決定採用哪種見解,但因參考判例緩不濟急,因此修法新增大法庭制度,以後人民就不會覺得不同法官判決不同,只要同類案件、事實,得到的判決就會一樣。
三讀條文明定,未來最高法院將設置民事大法庭與刑事大法庭,成員各11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或其指定的庭長,擔任民事或刑事大法庭的審判長。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之前判決的法律見解不一致時,就可由大法庭開庭作出認定,統一法律見解。條文明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
條文也規定,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法條文也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民進黨團幹事長李俊俋三讀後表示,此舉可解決因見解不同而有判決不同的爭議,是司法改革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