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6 05:58 臺北時間

【教部爆弊案】洩密公務員代誌大條了 連曾任法官的律師都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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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得利來福楊姓執行長指控,教育部出租的店面遭前任房客違法改裝,沒想到重新找廠商恢復原狀的工程標案卻涉洩底價。
得利來福楊姓執行長指控,教育部出租的店面遭前任房客違法改裝,沒想到重新找廠商恢復原狀的工程標案卻涉洩底價。
台北市捷運永春站聯合開發E.A.T大樓,教育部所擁有的3個黃金店面招租,竟驚傳弊案,本刊接獲參與標案的承租戶爆料,指控教育部涉嫌洩漏工程標案的祕密資料及底價給廠商。對此,台北地院前法官、律師張志全接受本刊採訪直言,不只違反《政府採購法》,更可能觸犯《刑法》洩密罪。
張志全表示,《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爆料人得利來福楊姓執行長提供電子郵件指控,教育部承辦員白紙黑字「指導」廠商填下與底價一模一樣的投標金,還要求重填後寄回教育部祕書處。(讀者提供)
他說,不限底標,只要是跟標案相關的祕密文件,包括內部估價單,都不應事先洩漏,否則即屬違法,甚至觸犯《刑法》第132條,「公務員不得洩漏或交付關於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因教育部爭議的兩標案屬限制性招標,他說,即便是限制性招標,公家機關因怕流標,通常會先詢價、請廠商開估價單,用來參考訂底價,但此案卻倒過來由公家機關提供估價單明細,要求廠商配合照填,「太奇怪了」,已有觸法之嫌。
2016年5月26日,廠商最初估價 廠商估價僅237,500元。
熟悉採購法的官員受訪也說,限制性招標底價同樣不能先洩漏、開標前須保密,否則還需議價嗎?至於公家機關回傳內部估價明細也有違常理,法律只規定訂底價前可參考廠商報價,即便所傳估價金額跟預算一樣,也應在廠商估價前依法公開,而非估價後才給,如今回傳比報價還高的估價單給廠商,動機啟人疑竇。
為防止公共工程綁標,法務部2001年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與因應作法調查(研析)專報》也曾指出各種標案弊失:「未於編列工程預算前,即委由特定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再於預算核編後,辦理形式比價,由承辦人員提供標的工程預算估價單及洩漏底價予內定廠商。」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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