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全表示,《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他說,不限底標,只要是跟標案相關的祕密文件,包括內部估價單,都不應事先洩漏,否則即屬違法,甚至觸犯《刑法》第132條,「公務員不得洩漏或交付關於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因教育部爭議的兩標案屬限制性招標,他說,即便是限制性招標,公家機關因怕流標,通常會先詢價、請廠商開估價單,用來參考訂底價,但此案卻倒過來由公家機關提供估價單明細,要求廠商配合照填,「太奇怪了」,已有觸法之嫌。
熟悉採購法的官員受訪也說,限制性招標底價同樣不能先洩漏、開標前須保密,否則還需議價嗎?至於公家機關回傳內部估價明細也有違常理,法律只規定訂底價前可參考廠商報價,即便所傳估價金額跟預算一樣,也應在廠商估價前依法公開,而非估價後才給,如今回傳比報價還高的估價單給廠商,動機啟人疑竇。
為防止公共工程綁標,法務部2001年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與因應作法調查(研析)專報》也曾指出各種標案弊失:「未於編列工程預算前,即委由特定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再於預算核編後,辦理形式比價,由承辦人員提供標的工程預算估價單及洩漏底價予內定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