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今天針對大聯大收購文曄3成股權案做出決議表示,依照現有事證及大聯大公司財務性投資等說明,尚不需向公平會申報結合。對此,文曄公司則回應表示,目前已委請律師研議所有相關法律議題。文曄指出,至少可確認公平會已要求大聯大未來任何時間(不限本屆董事任期)欲參選文曄公司董事、召開股東會、徵求委託書、增加持股,都必須事前向公平會再行請釋或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表示,依據大聯大公開說明書所載,大聯大收購文曄股份最多到3成股權,尚未達到文業有表決權總數的1/3,因此難認定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結合形態。
公平會表示,參據大聯大公開說明書所稱,文曄召開的股東會,大聯大均將出席並參與表決,大聯大在取得文業股權後,將獨立行使股東權,不與任何第三人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也不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獲與任何第三人共同協力召集股東會;在大聯大取得文曄股權後,文曄依法召開的股東會,大聯大均不對外徵求委託書,取得大聯大持股以外的表決權;並且大聯大對文曄的持股,將維持不高於3成的股權,不在資本市場加購文曄股票;大聯大不會提名或參選文曄董事等5點聲明及承諾。
因此,公平會認為,依現有事實及資料,不足以認定大聯大有控制文曄經營及人事任免的權力,因此應尚未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的結合型態,也就是說,大聯大不需事先向公平會申報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