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陳情的新北市議員宋雨蓁指出,校方針對校安事件的處理手法粗糙且不公正,還沒啟動調查就「未審先判案」,要求雙方家長互相息事寧人,並掩飾教職員管教過當行為,學校作為教育我們下一代最重要的環境,但校方卻對學生們做了最壞的示範。
宋雨蓁說,有關校園事件頻傳,時常需經透過媒體報導後,主責機關單位才開始積極處理,因此強烈要求新北市教育局逐年編列預算,建置有效且健全的校安通報系統,以加強教育局對校園安事件處理的掌握度。
律師張宜斌指出,教練毆打L姓球員致其腹部挫傷,最少構成傷害罪;另據家屬表示,教練動手不僅一次,此種時予毆打的行為,恐違反《刑法》的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律師表示,教練屢次毆打球員的行為,也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為身心虐待之行為,可依同法第97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至於L姓球員遭學弟控訴性霸凌,張律師指出,校方未調查屬實,就將消息散布於眾,恐詆毀其名譽,也有構成誹謗罪的可能,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者學校並非司法機關或偵查機關,於協調會中甚至協調會後,要求球員及其家屬致歉或書立任何書面文件承認球員否認之行為,不排除構成強制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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