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陶建宇親自聽判後表示,此案纏訟7年之久,三位被告自始毫無悔意堅稱沒有犯罪,就連一句道歉的話都沒說,也沒有與諸多受害人談過和解,依舊住豪宅開百萬名車,感謝司法彰顯正義,法官懲治惡人釐清真相。
檢方起訴指出,陳逸杰等3人涉從2010年起以投資「電子垃圾回收處理」計畫為名,在北市萬華地區向不特定對象招攬吸收資金,宣稱陳登廷在對岸專門從事回收廢棄電子器材,拆解可用的的IC零件變賣,剩餘材料提煉黃金獲利。
二十多位投資人看陳逸杰夫婦平時穿金戴銀、開名車住帝寶豪宅,對陳男3人的說詞信以為真,分別砸數百萬元到一千多萬元投資,也確實收到幾期利息,但陳男3人於2012年6月間,推稱對岸海關禁止電子垃圾入境,以致他們採購的回收料件無法通關,藉此無預警停付利息。
投資人拿不回本金,紛紛提告自保,並在法院門口高舉「請求法官重判陳逸飛、湯小玲,還我們辛苦錢」白布條。陳逸杰夫婦強調自己也是被害人,辯稱相信弟弟陳登廷的創業投資,結果慘賠。陳登廷否認詐騙,推稱對岸對於報廢電路板的檢驗程序變嚴格,回收物料卡在對岸海關無法入關,導致資金無法流動而投資失利,並非詐騙或私吞。
台北地院一審認定3人確實投資回收事業,只是投資失利,欠缺證據證明3人意圖吸金與詐騙,判3人都無罪。檢方上訴高院後,合議庭指陳男3人允諾的投報率,依照週期換算成年利率,竟高達14%,是金融機構1年期定存利率的七倍多,顯有特殊超額、而有顯不相當紅利的情形。
高院認為檢方上訴有理,指陳男3人所為已構成違法吸金,今依《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改判陳男夫妻各3年6月徒刑、陳登廷則被判刑4年6月且須沒收犯罪所得6135萬元。
但107年10月依據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理由,認為檢察官併辦的犯罪事實,原審高院沒有審理,最高法院對於陳登廷、陳逸杰、湯小玲3人共同實施犯罪事實並沒有疑義。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