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刪除85條之1「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的規定;未來兒童犯法不再進入司法程序,改由教育與社政機關,並依《兒權法》《學生輔導法》接手處理,犯罪兒童的前科紀錄也將一併塗銷。
針對明實施的《少事法》修正案,警察未來處理兒童事件,必須通知校方、家長處理,校方認為情節過重,應轉報社政單位協助;倘若兒童觸法且原生家庭失去功能,監護人將可通報所屬縣市政府,由社政單位進行緊急安置。
據統計犯罪類型顯示,2018年兒童犯罪前3名分為竊盜(87件)、妨害性自主(43件)、傷害(19件)。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李明鴻表示,兒童過去鮮少犯下重大犯罪,過去10年間,僅有1位兒童涉及殺人罪,且非為主嫌,為從犯(幫助他人從事犯罪行為的人)。
目前全國少年調查、審理與執行案件,共有183案、220人,明(19日)將全部結案,回歸行政體系輔導,依類型分別裁定,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中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