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員警執勤安全,警政署委託台灣銀行8月21日公告電擊槍標案,卻引發涉嫌綁標的爭議,投標廠商A先生手握一疊資料,忿忿不平地告訴本刊:「這個案子明顯有綁標內定之嫌,已經失去公開招標的意義!」
附示意圖 挨批涉綁標
根據公告,案號LP5-109045、總預算金額新台幣7,600多萬元的「拋射式電擊器」標案,預計採購7千支電擊槍,並將在9月30日開標。A先生質疑整個招標過程疑點重重,因為該標案6月17日就已經預告公告日期,並可公開閱覽投標規格,但他發現契約條款附件內的電擊槍示意參考圖,竟然與某特定廠商的電擊槍規格、型號吻合,有綁標之嫌。
更誇張的是,該款電擊槍還因涉嫌仿冒美國泰瑟公司生產的X26電擊槍,被告上法院,2018年美國法院認定該款電擊槍是仿冒品,判決代理商須賠償泰瑟公司780萬美元(約新台幣2億3千萬元),代理商也因此宣布破產。
發現驚人狀況後,A先生立即發函給台銀聲明異議,強調公告的示意圖是某廠商獨家型號,且該產品已被判定侵權,若警政署執意以此規格開標,除了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也會衍生出侵權行為,台灣警察使用仿冒品恐貽笑國際,甚至引發更大的國際官司。
在美侵權 官方幫開脫
A先生告訴本刊,這項採購案規定的驗收項目中,有電擊槍內的「萬年曆紀錄裝置」,及卡匣發射後須有標註「警察機關」的紙屑彈出,這些都屬於美國泰瑟公司的專利。
此外,A先生還發現,警政署的投標須知中指出,「投標廠商須保證投標文件內的『文件、設計、技術』均未違法使用第三者的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權項目,必須由投標廠商負擔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警政署並無任何關聯」,似乎有推諉卸責之嫌。
A先生向警政署建議,為了不讓採購案背負圖利廠商之名,或不慎讓員警使用仿冒品、有損警方威信,應該將規格開放,並將採購樣式擴及「單發」與「多發」射擊款式,於決標後公布在政府採購網中,供各警察機關選購,讓更多廠商也能參與電擊槍投標,以示公正。
警政署接到A先生來函後回覆表示,電擊槍標案均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未要求特定的商標、商品名稱、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因此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警政署還表示,依照「專利屬地原則」,不同國家獲准的專利行使權範圍,僅限於核准專利國的主權領域,因此在國外取得的專利,不能在我國主張權利,此電擊槍採購案在規格訂定上,已針對目前常用的國內、外生產拋射式電擊器的規格充分討論,並無偏向任何一家廠商,也歡迎符合規格的廠商參與投標。
電力微弱 實測僅刺痛
A先生收到回覆後極不滿,認為警政署不僅沒有解釋相關疑慮,還繼續為侵權產品開脫、為廠商的獨家規格背書,甚至該標案承辦人在標案公告後,就請了產假,A先生多次發函,也被其職務代理人駁回,對其建議視若無睹。
此外,針對員警使用電擊槍的狀況,A先生表示,執法者會面臨歹徒突然的攻擊,以前的標準動作,是要求員警先進行「喝阻放電」,然後再安裝拋射式卡匣進行射擊,一來一往會產生時間差,也會讓員警曝露於危險中。然而警政署打算採購的電擊槍,就是使用傳統的填充卡匣,加上使人癱瘓的電流明顯能量不足,難以產生強有力的嚇阻作用。
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無誤,A先生還當著記者的面,實際操作有爭議的電擊槍,以及其他型號的電擊槍進行比較。本刊發現,有爭議的電擊槍在放電時,電流與威嚇聲響看似強大,但將其拋射出來的探頭,接上測試用的靶紙再行擊發時,電流能量比起其他電擊槍明顯微弱許多。
此外,A先生還將有爭議的電擊槍對準自己的大腿直接放電,雖然電流聲十分驚人,但他卻毫無異樣,記者跟進測試,僅感覺些微麻痺、刺痛,像被電蚊拍電到一樣,並無使人喪失行動能力的效果。
同款標案 價差近一半
本刊另外查詢採購公開資訊,發現警政署本次制定的獨家產品規格,與2017年台北市捷運警察隊、去年法務部矯正署公告的規格,有超過90%的內容雷同,當時每支電擊槍的決標金額在2萬元以上。不過,該廠商之前取得海巡署的標案,卻因所定規範為開放式規格,廠商被迫壓低價格競標,決標金額一支約為1萬1千元。
由此可知,雖然該廠商交給三個單位的電擊槍完全相同,卻因標案使用的規格不同,決標單價一支竟然就差了1萬元。
針對相關指控,受爭議爭議的電擊槍廠商負責人B先生表示,警政署的示意圖是參考美國泰瑟公司的電擊槍型號,市面上還有其他相同類型的產品,他們生產的產品並非獨家規格。
至於產品在美國涉及侵權,B先生則解釋,因外國代理商委託生產的電擊槍樣式,外型曾參考泰瑟公司的產品,就好比不同品牌的汽車,外觀設計上總有些許雷同之處,但他們並未大幅度抄襲。雖然美國法院判決代理商要賠償泰瑟公司,但泰瑟公司對B先生的公司已經撤回告訴,他們的產品依然外銷海外,並無侵權疑慮。
B先生也強調,他們公司生產的電擊槍打擊效力,完全符合台灣公務機關的標案規格,外銷美國的產品也一樣,採購單位都認為他們的產品安全、有效。至於提供相同產品卻價差一萬元,B先生表示,因每個標案內容的卡匣數有差異,這些差異都會反映在價格上,所以才會形成價差。
B先生指出,本刊在第205期第50頁中,刊登有爭議、涉侵權的電擊槍照片,但此照片是他內銷台灣諸多單位的電擊槍,並非涉及侵權的產品,認為照片是誤植;此外,B先生出示合約強調,他並非涉侵權公司的代理商,只是曾經接受委任代工,侵權一事均為該美國公司的責任,特此澄清,以免混淆視聽。
警政署則指出,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的財務採購契約範本,廠商若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本該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警政署絕非推諉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