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新秩序 國安法霸橫
同時,香港政府和法庭至今小心翼翼,不敢擅越雷池半步闡明《港區國安法》在香港法律體系中是否已超越《基本法》、占據凌駕性地位,但在已出現的國安案件中,可看到「前國安法時代」的香港執法主動出擊、司法節節退讓,給《國安法》騰挪出霸橫的空間。
這對於香港民主派、乃至更廣泛的公民社會而言,一切在政治上被扣上「反政府」帽子的意圖、言論、行動,即便過去合法的,現在都可以變成違反《國安法》,而且都將面對嚴峻的刑罰。
香港警察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在簡報「顛覆五十三」拘捕時指,拘捕的理據是參加民主派初選的人有意圖在取得議會多數議席之後,通過否決政府預算案迫使特首辭職,從而「癱瘓香港」。
但這一情景的根據其實在於「香港小憲法」《基本法》第51、52條規定,如果議會否決預算案,特首可以解散議會,但如果重選的議會再次否決預算案,特首就必須辭職。
換言之,顛覆五十三的被捕者如果被帶上法庭,那法庭就不得不面對一個關鍵問題:《基本法》已有準備和規定的情況,如果被觸發,是否就是有人要顛覆國家,如果是,那《港區國安法》是否在重新定義《基本法》?如果只是被民主派觸發,才算是顛覆國家,那法庭如何面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另一個典型例子是保釋申請,國安法的規定與香港刑事訴訟條例的「保釋假定」南轅北轍,但目前被正式以國安法起訴的4人:唐英傑、鍾翰林、馬俊文、黎智英,只有黎智英曾經成功在高等法院取得過保釋,條件苛刻得驚人——1,000萬港元現金、在家禁足、不得有任何公開發表等。
只不過一個星期,律政司就在終審法院上訴成功,黎智英在除夕夜再被投獄。
在終審法院的聆訊中,律政司的國安檢控官更是進擊,提出「根據國安法42條,法官不應考慮被告提出的保釋條件」,將國安罪行與「謀殺、叛國」同論,並「提醒」大法官們,國安法62條規定,本地法例如與國安法相矛盾,應給根據國安法行事。
一條推特發文,一句口號,一個在議會拖延辯論的行動,一次民主派內部初選,這些在「前國安法時代」的基本自由,在「後國安法時代」,都正通過曾經是「亞洲最佳」(Asia’s finest)的香港警隊執法而成為涉嫌犯罪,也推著香港曾經引以為傲的獨立司法為它們寫下一篇篇判詞、固定下一個個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