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女患者因出現幻聽、自言自語等精神狀況,被醫院診斷皆為思覺失調症。而後來這名女患者病情加重,不斷出現情色妄想,難抑性衝動的她在住院治療期間,與陳男在病房廁所內,發生3次性行為。
女病患的母親事後一狀告上法院,除了控陳男趁人之危,她也認為院方未提供良好的醫療照顧服務,因為醫護人員疏忽,導致女兒遭受到性侵犯,法院審理後判陳男、院方連帶賠40萬元。
台大院方不服,提出再審,院方辯稱發現女病患與陳男互動有異,第一時間就作出提醒雙方,保持男女間適當的社交距離。女患者也表示會配合院內規定,醫護人員發現女病患與陳男過從甚密時,也會主動將她隔離、四肢約束,認為已盡防範監督與照護義務。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醫護人員雖對女病患作出提醒與預防動作,但未禁止陳男進入女患者病房,也未對陳男加以約束,才會讓陳男有機可趁性侵女患者3次,院方須負賠償責任,駁回再審之訴,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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