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怡華公司在諸慶恩偽造文書案於高院審理期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向諸求償5億餘元,巧合的是,怡華公司提告求償不久,諸就被高等法院依涉犯偽造文書罪判4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卻不另為無罪預知,民事部分則移送民事庭,讓怡華公司免繳約500餘萬元的裁判費,但怡華公司並不是諸慶恩案的告訴人,卻獲高院准以告訴人之姿提出附民,高檢署認為這也不合常理。
高檢署認為,依據想關新事證及不合理處,足認諸慶恩應受無罪的判決,因此決定為諸慶恩的利益,聲請再審,高檢署日前找到諸慶恩妻子,詢問她們有沒有希望政府做什麼,並告知聲請再審讓諸慶恩改判無罪,在實務上可能並不容易,諸的妻子告訴檢察官:「就算只有一點希望,也不要放棄」。
本刊調查,諸慶恩案充滿巧合,原本諸遭依《商業會計法》起訴,一審判無罪,二審在2002年改依偽造文書罪改判4個月,緩刑3年,因此偽造文書罪是因二審定讞的輕罪,依法諸慶恩不能上訴,諸因此有罪確定,這有利於翁提出附民,但後來諸自己上訴,檢察官也上訴,但諸與檢都只針對不能上訴的偽造文書罪上訴,檢沒有針對《商業會計法》上訴,全案在二審早已確定。
知情人士指出,檢察官這樣的上訴範圍,除非是不小心疏忽或是法律見特殊,否則就有可能是為了讓全案早日有罪確定而形式上訴,諸慶恩有罪確定,不論輕重,都有利於翁茂鍾求償,但也就因為有樣的上訴,才讓高檢署可以提出再審,若是檢當年有針對《商業會計法》上訴,最高審理期間,諸慶恩過世,全案就是「公訴不受理確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確判之判決」的再審要件,也就不會有現在的再審,只能修法或比照轉型正義的方式解決此一世紀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