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取得近年來司法官職務評定結果,發現全國約1300名檢察官從101年度起至109年度評定良好比例分別為98.55%、98.44%、98.46%、98.91%、98.85%、98.78%、98.68%、98.66%、98.30%,每年被考核為未達良好的檢察官從14人至22人不等。
至於法官部分,從101年度起至108年度被評定為良好的比例也很高,分別為97.71%、97.35%、97.44%、98.14%、97.97%、97.55%、97.86%、97.73%,由於院檢雙方的良好比例都超高,根本無法汰除不適任者,引起各界質疑。
本刊調查,銓敘部多年前曾對此進行討論,由於公務人員考績依考績法分為甲、乙、丙、丁共4個等次,法官法適用的法官及檢察官卻僅有良好及未良好2種標準,當檢察官或法官被評為良好,即等同於公務人員考績列為甲等,若連續4年評為良好,且未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者,除給與1或2個月俸給總額獎金外,更可晉2級,相較其他類人員更為優渥。
雖然司法官待遇比其他公務員高的原因在於檢察官及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身分地位與一般公務員不同,且為了打造廉能司法,希望藉此讓司法人員養廉,不受外界物慾所干擾,無可厚非。
但其他公務員的考績甲等人數不得逾75%,檢察官或法官的職務評定卻只有2個等次,導致每年評定為良好者的比例高達98%,由於近來多起離譜司法官荒腔走板事件,例如有檢察官翹班按摩、法官涉詐加班費,不但明顯與社會觀感不符,還涉及刑事犯罪,顯見職務評定辦法更有修改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