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明煌向法院指控,他與李光輝在2002年10月2日,簽立「股權讓與和解契約書」,雙方約定以新台幣7,840萬元代價,購買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每股28元的股票2,800張,並預付2,800萬元抵充;另餘款5,040萬元,則由曾另簽立相同金額的本票支付。
曾表示,李以未上市的公司股票混充交易標的,藉以取得他簽的本票,再於同年10月2日至9日間,向他佯稱要請人協助蓋印大小章,導致他將未背書的股票交還給李。豈料事後李不認帳,亦不返還股票,他因此受騙;李更申請強制執行,取得26萬餘元的不法利益,認為李涉犯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對此,李光輝於一、二審均堅決否認犯罪,他指出,是曾自己與他公司的股東康智能簽署未上市股票買賣合約,且約定「一手交支票,一手交股票」,且把5,040萬元的本票都交給康,由康保管處理,自己並未經手金錢,應由康智能負責履行交付股票的義務,所有被控訴的情事皆為虛構。
李光輝說,直到2003年初,因康智能告訴他,曾並未開支票履行付款義務,還將曾簽立的本票交給他,他認為曾有債權存在,才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
案經士林地院審理,認定一切證據難認李有實施詐欺取財,僅是買賣合約糾紛,於去年判處李無罪。曾再上訴高等法院,法官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李獲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