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起訴書指出,林姓男子曾在高屏溪沿岸的大寮一帶設置捕鳥網,共抓到了3頭貓頭鷹,其中1隻開價4,500元賣給黃姓男子,黃男隨後便野放貓頭鷹回歸大自然,另外2隻則以8,400元賣給蔡男,但蔡男僅養了幾天後,疑不熟悉飼養方式,其中1隻便因故病歿,蔡男隨即也放生另一隻貓頭鷹。
因短耳鴞屬於農委會公告的珍貴稀有保育類動物,任何買、賣行為都已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法規,相關單位經獲報後,日前將3人函送高雄地檢署,經檢方深入調查後,今天稍早也依法對3人進行起訴。
據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違反者可依同法第42條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短耳鴞也俗稱短耳貓頭鷹,不同於一般常見的貓頭鷹,短耳鴞並非只在夜間出沒,平時也會在白晝覓食,但在陽光下飛行較不穩定,平時多在夜間捕食田鼠,白天則獵捕昆蟲為食,短耳鴞多棲息在溼地、溪床、山林及農耕地,平時在黎明和黃昏較為活躍,也是秋冬才會在台灣現身的遷徒性候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