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期間,何姓少年父母委任律師主張,當時何姓少年和同學在新北市政府提供給市民使用的合法籃球場打球,並非在禁止打球的違法場所,而且背後傳球是籃球運動中正常的傳球技術之一,公用籃球場設置本來就是給市民運動和練習。
況且一般市民本來就不是專業運動員,市政府設置時,就應該料想到市民打籃球可能會因技術不純熟,導致籃球無法往預計方向行進,為了防止籃球滾出球場而釀禍,就該設置完善的圍欄或鐵絲網等防護措施。
然而,事發當時的籃球場底端卻完全沒有設置任何防護措施,只有一排樹木,長邊圍欄和樹木之間有長達1.8公尺的空隙,且球場和馬路中間並無任何緩衝空間,事件發生後板橋區公所才在空隙處裝設完整圍籬,顯見板橋區公所對於籃球場管理明顯有缺失。
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事發籃球場長邊圍籬有延長到花圃處,正常狀況下,籃球不至於會滾到路上,此次意外是因為何姓學生用不正常傳球方式傳球給球友,才會導致球友漏接,籃球滾到路上釀禍,因此認定板橋區公所沒有缺失,何姓少年必須負擔所有責任,賠償女騎士包括勞動損失、醫療費、看護費、復健費及精神慰撫金近8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