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警官表示,「大(公)帳」就是年度預算編列,因現在各機關年度預算都PO在網路上,所以算是非常透明,但「小(私)帳」係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關收受各項獎勵金、慰問金、加菜金等經費收支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項規定衍生,由各縣市警察局自行訂定「公積金收支作業規定」,能夠解釋的空間就相對大的多。
該名資深警官解釋說,公積金有兩種,一種是團體公積金,是指警察局全體員工之公積金,另一種是單位公積金,是屬於警局各轄下單位所管控的公積金,大部分做為同仁傷病慰問金、婚喪喜慶禮金、升遷榮退紀念品、文康聯誼活動、餐敘等單位內活動,簡單說,「公積金」就是要用在同仁身上,不能違背其前規定利益與精神,也必須公開透明。
律師王志超就指出,公積金就是公款,如果沒有公款公用,就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或貪污治罪條例第6款1項3款「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還有一般刑法背信罪第342條,且是連未遂犯也罰,提醒相關單位主管針對公積金的使用,還是得謹慎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