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明犯案後,擔心騎機車逃亡會洩漏行蹤,因此返家收拾行李,轉搭計程車到左營火車站,希望讓警方以為他已離開高雄到外地躲藏。劉落網後供稱,他知道自己隨時會被抓,但是怨氣難消,因此身上帶著美工刀,並且四處打探前女友的下落,想和她同歸於盡,所幸警方早一步逮到他,否則可能又多一人受害。
全案進入法院審理後,劉志明開庭時辯稱,他犯案前喝了高粱酒,所以犯案時無法控制行為,應適用減刑規定。
不過,醫院精神鑑定顯示,若飲用劉男說的高粱酒量,應該會有說話含糊、走路顛簸等狀況,但劉犯案過程僅短短36分鐘,且在空間狹小的車內,他卻能精準地以榔頭敲擊死者頭部14下,還可以在行車記錄器開啟3分鐘之後,就發現並將其扯下,甚至將死者反鎖車內,歷審法院因此認定,劉犯案時辨識行為沒受酒精影響,5度判他死刑。
雖然劉在審理期間,曾寫信給死者家屬表達歉意,但家屬見他在開庭時摳指甲、抖腳、嘴角泛笑,不相信他真的懺悔,因此拒絕和解。
劉志明在地檢署偵訊時,承認拿走死者皮包內的2千多元,但在法院審理時,卻翻供說沒搶錢,最高法院認為,檢方無法提出死者皮包內確實有2千多元的事證,此事攸關是否構成「強盜既遂」,且更三審量刑時,未說明清楚為何劉非預謀計畫殺人,卻必須量處死刑的原因,理由不完備,今年初再次發回高院更審,案件歷經7年多,至今仍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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