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處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案,其增訂條文指出,年滿18歲國民,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立法院會二讀表決時出席108人,贊成108人、反對0人、棄權0人;三讀表決時,出席立委增為109人,贊成109人、反對0人、棄權0人。在場許多立委直呼這是第一次看到完全沒有反對和棄權就順利通過的案子。
在院會表決通過門檻,全案將在公告半年之後,於公告期滿3個月內再經公民投票複決程序,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約965萬張),這項修憲案才會正式通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