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江男於民國108年7月間承攬張男的房屋興建工程,雙方因故發生糾紛,江男多次透過LINE傳訊恐嚇張,包含「我今天不剎剎你這不知天高地后」「我們會同規一進」「我們會同規遣䵤」;兩人碰面協商工程事宜時,江又口出惡言「我打你又怎樣」「我要把你踢下樓去」「X,頭殼我把你砸下去」,某一次甚至直接動手推張男,使其後仰跌倒在地受傷,而後遭對方提告。
江姓男子到案後,雖辯稱那些恐嚇訊息都是偽造的,非他本人所傳,卻提不出任何證據;受害的張男則提供了衝突現場的監視影像,可以清楚看見江男不斷激動大喊「我今天不敢揍他的話我就不姓江」「他今天把錢拿出來」等,又出手推人,由此可見江確實有恐嚇的意圖與動機。
法官認為,雖然這些訊息錯字連篇,但考量到江男自陳國小肄業、從事綁鐵工作,錯別字眾多並不影響語意,對照前後文仍可明確辨別這些文字確實有企圖恐嚇威脅的犯意,加上江男到案後又持續狡辯否認、態度不佳,遂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等,判江應執行拘役100日,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