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8日,新北市政府動保處針對在網路販賣非法獵具「山豬吊」的朱姓男子,開罰1萬5千元,創全國先例,朱男強調,一組獵具都沒賣出就被罰錢,非常冤枉,不過,根據《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全面禁止製造、販賣、陳列、出租、出借,處罰沒有問題。
殘忍彈簧鞭 出自退休警
在此同時,本刊接獲動保團體志工小虹(化名)投訴,苗栗有位警察退休的賴姓獵人,將傳統山豬吊「改良」為殺傷力更大的「彈簧鞭」,不但公開在臉書販售,甚至宣稱已申請專利,此人以「打山豬英雄」自居,說是為農民除害,但他濫用非法獵具,很可能會傷害石虎等保育類動物。
小虹解釋:「山豬吊是以金屬材質套索,加上續壓式彈簧裝置製成的陷阱,當動物踏入時,踏板會迅速收合,套索就會勒住肢體,動物越掙扎、套得越緊,可能造成動物殘肢,甚至死亡,相當殘忍!」她質疑,為了保育石虎,動保團體不惜抗爭,政府也嚴審,甚至暫緩數十億元的綠能光電開發案,卻坐視獵人違法亂搞,對石虎等保育動物造成更嚴重的誤殺,不是很荒謬嗎?
對此,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研究員林育秀指出,石虎是獨居動物,活動範圍大,1隻成年石虎所需的活動空間超過200公頃,動保團體之所以反對開發案,主要是因會減少石虎的棲息地,類似的綠能光電開發案,對石虎的傷害是緩慢、漸進的,但獵人濫用套索、捕獸夾造成的誤殺,卻是直接的殺害,因此死亡的石虎究竟為數多少,沒人知道。
林育秀告訴本刊,因石虎是保育動物,獵人若誤殺,絕不會誠實通報,目前也無研究數據,但可以用「雞舍衝突」來類比。她解釋說,過去苗栗、南投常有雞農因為石虎下山偷吃雞而投毒,毒死不少石虎,為了保護石虎,政府後來改採獎勵方式,也就是若雞農不投毒,雞舍卻遭侵襲,先發補助金3千元,若確定是石虎吃雞,獎賞1萬3千元,才消弭雞舍衝突。
援法獲免罰 言行更囂張
據統計,雞舍衝突最嚴重的2019年,單單苗栗縣1年就死了將近50隻石虎,比起開發案導致石虎棲息地破碎,間接造成的「路殺」(石虎在路上遭車輛撞死),全台共死亡31隻還多。林育秀認為,套索與捕獸夾比起雞舍衝突對石虎造成的殺害更直接,也更為激烈。
不過,賴姓獵人卻一點自覺也沒有,還對石虎保育嗤之以鼻,他曾經在臉書公開表示:「一些動保團體一直在說苗栗縣境內僅剩3百多隻石虎…假借保護石虎之名,什麼開發案都有反對意見…我整天山區跑發現到處都有石虎蹤跡…我敢說苗栗石虎一定超過5千隻以上…」他還煽動農民:「發現有石虎出沒蹤跡或有錄到影像切勿去通報領獎金…否則有登記在案該附近土地區域永遠列為A級保護不得開發,連公共工程都不行施工。」
他之所以有恃無恐,是因曾被檢舉非法獵捕,卻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1條為自己脫罪得逞。該法條規定:「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中一項就是「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當初賴男以保護農作物為由未遭追訴,從此像得到免死金牌,到處宣揚只要祭出第21條就可合法化。
公開獵豬記 還開粉絲團
賴男在臉書推廣「彈簧鞭」時寫道:「彈簧套組限用於野生動物危害損害農作物。」甚至大剌剌宣傳似是而非的歪理:「捕抓非保育類野生動物目前唯一合法的法源:依據是《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1條…可以繼續使用山豬吊。」
對此,主管機關農委會林務局保育組野生動物保育科長鄭伊娟表示,根據相關法規,山豬吊連製造、販賣都不行,當然更不能使用,即使引用《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1條的緊急狀況,也必須使用合法獵具,而且只能在農地周遭設置,不能打著保護農作物之名,滿山遍野放置陷阱,捕獵野生動物,賴男的言論根本是曲解法律。
更扯的是,賴男不但在臉書公開獵殺山豬的紀錄,還成立粉絲團,鼓勵大家使用他改良的彈簧鞭狩獵,甚至肆無忌憚地販賣山豬、山豬肉;他之所以氣焰高張,是因地方政府相關單位互踢皮球所致。
官方踢皮球 律師批怠惰
本刊詢問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關於賴男遭檢舉一案,林姓官員指出,賴到案後表示,自己的行為是為了保護農作物,所以動防所沒開罰。
林姓官員強調,《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地方主管機關是農業處,而他們只管貓狗,例如賴男最近在臉書說,他的山豬吊誤傷自己的狗,動防所會「很盡責」地傳喚他說明,依法處理。
另外,為了釐清權責歸屬,本刊也詢問苗栗縣政府農業處,該處保育科張姓科長說:「為了避免農損,免罰,沒錯啊!」接著翻閱法條指出:「不准使用山豬吊是《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一的規定,《動物保護法》規定的主管機關是動防所,不歸我們管。」把球踢了回去。
張科長進一步說明,《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1條沒處罰非法獵具,因此要看主管機關是誰?例如,獵人如果用非法獵槍,就是警察局管,如果用山豬吊等非法獵具,就是動防所管。不過,張科長也坦承,這樣的狀況確實混亂,他們將請中央主管機關林務局統一解釋,不要讓地方無所適從。
對此,律師李學鏞指出,《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1條僅豁免狩獵行為,沒有連非法獵具都豁免,行政機關是一體的,不管是《野生動物保護法》或《動物保護法》的主管機關,接獲檢舉都有責任會同相關單位究辦,否則就有行政違失之虞,賴姓獵人曲解法條,到處賣弄,只是半瓶子水,若非主管機關怠惰,早就應該被開罰了。